從加拿大媒體基金看我國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
公共電視策略研發部副研究員 蔡欣怡2010/6/4
設立基金以補助廣播電視節目內容製作或者確保民眾對節目的近用,是各國(如:加拿大、韓國、英國、香港等)常用的方式。以我國來說,目前與廣播電視發展最直接相關的基金,應為「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有廣基金」)[1]。有廣基金是2001年根據有線廣播電視法第53條及預算法所設立,基金來源為有線電視系統業者所提撥的1%營業額。
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五十三條
系統經營者應每年提撥當年營業額百分之一之金額,提繳中央主管機關成立特種基金。前項系統經營者提撥之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依下列目的運用:
一、百分之三十由中央主管機關統籌用於有線廣播電視之普及發展。
二、百分之四十撥付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從事與本法有關地方文化及公共建設使用。
三、百分之三十捐贈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
根據《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四條,「地方文化」指的是「與地方有關之節目製作與播映、為提昇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服務品質所做之滿意度調查、推廣識讀教育及其他與本法有關之地方文化活動。所稱地方公共建設,指無線電視轉播站之維修、改善偏遠地區收視問題、利用有線電視既有網路建置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通報系統及其他與本法有關之地方公共建設。」從上述有線廣播電視法條文中,我們約可看出有廣基金主要目的在於收視的普及與改善,以及補助公共電視。
2010年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ation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NCC)提出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法草案(公聽會版本),將原本捐贈公視的百分之三十改為由主管機關統籌用於「有線廣播電視之普及發展、產業之輔導及獎勵。」(修法草案第四十四條)。 針對該草案,公共電視、媒體改造學社以及媒體觀察基金會等部份非政府組織提議應保留原先捐贈公視之款項,但通傳會表示,此修法是本於「專款專用」的精神,但亦有委員表示「公視如被必載,則基金是否應提撥部分供作授權費用,則可再行討論」[2]。
基金要如何使用與分配,才能滿足公共利益?或許我們從加拿大媒體基金(Canada Media Fund, CMF)的設立,可以找到一些參考與討論的方向。讓我們先從加拿大廣電管制及媒體基金的前身談起。
- 促進加拿大內容產製 – 加拿大電視基金 & 新媒體基金
加拿大的廣播電訊產業管制機構為獨立管制機關 - 加拿大廣播電視電訊委員會(Canadian Radio-television and Tele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CRTC),就像是台灣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CRTC主要管制目標在於維持文化、社會與經濟目標的平衡以維護公共利益。而另一個與廣電產業息息相關的主管機關則為文化遺產部(Ministry of Cultural Heritage)。CRTC與文化遺產部合作密切,尤其積極促進「加拿大內容」的產製。
為促進「加拿大內容」產製,加拿大政府設立了加拿大電視基金(Canadian Television Fund, CTF) 與新媒體基金(Canadian New Media Fund, CNMF),這兩個基金便是加拿大媒體基金的前身。文化遺產部與有線電視業、衛星電視業者於2005年共同設立加拿大電視基金以用來補助加拿大的電視與電影製作。有線電視業者及衛星電視業者每年必須將稅前營業額(gross broadcasting revenue) 的5%提撥至電視基金中,文化遺產部也會編列基金預算。自1996年起,加拿大電視基金(CTF)投資超過27億加幣(約新台幣818億元),創造超過27000小時的電視節目內容。2008-2009年則有一億兩千萬加幣(約新台幣37億元)。
除了加拿大電視基金之外,加國政府並於1998年設立新媒體基金,用來鼓勵數位互動內容的產製。新媒體基金於2007-2008年提供1100萬加幣(約新台幣三億四千萬元)補助71個互動數位內容產製計畫,2009-2010年則提供1430萬加幣(約新台幣四億三千四百元萬)。新媒體基金為國家補助計畫,用來補助互動文化內容產製,由加拿大電視電影公司(Telefilm Canada)負責管理。Telefilm為聯邦政府所設立的特許法人機構(Crown Corporation),屬於文化機構,主要成立目的為促進加拿大影音產業(包括電影、電視與新媒體)的發展,提供策略與財務上的協助。
- 加拿大媒體基金
(一)設立目的與發展沿革
2009年三月,加拿大文化遺產部(Ministry of Cultural Heritage)宣佈,為了讓加拿大民眾可以在多平台上近用到更多優質的加拿大節目內容,文化遺產部將於2010年四月一日起將加拿大電視基金(Canadian Television Fund)與加拿大新媒體基金(Canada New Media Fund)合併,設立加拿大媒體基金(加拿大媒體基金發展歷程請見下表一)。加拿大媒體基金重要的關鍵在於「加拿大」元素,包括加拿大的創意人才及加拿大產製內容。
文化遺產部Moore部長表示,政府了解廣電業者與節目產製者面臨的挑戰,此基金將可幫助廣電業者及節目產製者創造更多優質節目內容,並可使廣電業者與互動數位媒體業者對加拿大經濟有所幫助,將可使得廣電產業更能「創造、娛樂、與加拿大人民連接」(create, entertain, and connect with Canadians)[3]。
表一、加拿大媒體基金發展歷程
時間 |
基金 |
說明 |
1967 |
成立加拿大電影發展基金會(Canadian Film Development Corporation, CFDC) |
促進加拿大的電影產業發展 |
1983 |
加拿大廣電節目發展基金(Canadian Broadcast Program Development Fund) |
復甦加拿大電視(當時加拿大廣電業者的黃金時段節目中有85%為境外節目) |
1984 |
CFDC更名為Telefilm Canada – 加拿大電視電影基金會 |
|
1988 |
設立電影傳布基金(Feature Film Distribution Fund) |
確保加拿大電影的廣泛傳布 |
1996 |
設立加拿大電視與有線電視產製基金(Canada Television and Cable Production Fund, CTCPF) (2005年改為加拿大電視基金) |
為政府與業者(有線電視業者、衛星業者)共同組成的基金,由Telefilm負責管理 |
1998 |
設立五年三千萬加幣(約九億一千萬台幣)的多媒體基金(Multimedia Fund) |
補助數位時代的創意發展,使加拿大產業能在新科技時代有效競爭 |
2000 |
加拿大開始施行新的加拿大電影政策。新的加拿大電影基金(Canada Feature Film Fund, CFFF)自2001年4月1日開始運作,基金金額每年約一億元(約三十億台幣) |
每年九百萬加幣(約兩億七千萬台幣) |
2001 |
Telefilm Canada宣佈加拿大新媒體基金(Canada New Media Fund)指導原則。加拿大新媒體基金成立,取代原本的多媒體基金(Multimedia Fund) |
|
2005 |
原本的CTCPF改為加拿大電視基金(Canadian Television Fund, CTF) |
由Telefilm負責基金管理 |
2010 |
加拿大電視基金與新媒體基金合併成為加拿大媒體基金(Canadian Media Fund, CMF) |
為促進加拿大內容產製以及在多平臺的傳布。由Telefilm負責管理 |
資料來源:作者製表 (參考Telefilm網頁)
(二)資金來源與管理
CMF為一個非營利組織,因為其設立目的是為了鼓勵數位媒體內容的發展及軟體應用,CMF也善用數位新科技提供基金資訊(在Twitter[4]與facebook[5]上都有相關連結),除了公佈相關訊息,也作為與民眾溝通的管道。
該基金的來仍然與其前身(電視基金與新媒體基金)相同,包括兩部份:一部份由加拿大文化遺產部提供,一部份則由有線電視與衛星電視業者提供。為了減少產業衝擊,原本的電視基金與新媒體基金在2009-2010年仍然會繼續運作,直到2010年四月(財政年度開始)才開始加拿大媒體基金的運作。2010-2011,每年將提供至少一億三千四百七十萬加幣(約台幣41億元)補助加拿大的節目產製。目前這個基金約有三億五千萬加幣(約台幣106億)。
圖一、加拿大媒體基金(CMF)的twitter連結
圖二、加拿大媒體基金(CMF)的facebook專頁
CMF基金設有基金管理董事會(Board of Directors)。董事會共有七位董事,由兩個組織所提名:the Canadian Coalition for Cultural Expression (CCCE)--代表加拿大的有線與衛星電視業者,負責提名五位董事;另一個機構則為加拿大文化遺產部--代表加拿大政府,負責提名兩位董事。七位董事確定後,則會互選出一名董事長。董事會的主要職責為確保該基金的可信度及其運作。而實際的基金各項獎助計畫的申請程序處理,則由和CMF簽定服務協定的Telefilm負責。
(三)獎助項目與標準
CMF補助的獎助項目主要可分為兩大類:
(1) 實驗計畫(experimental stream):主要是補助互動、數位媒體內容,這些內容用於網路、無線、行動或者其他平臺或設備上。
(2) 其他匯流計畫:以下這些計畫的申請者必須將其內容置於電視以及至少另一個平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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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展計畫(Development Program):補助加拿大不同地區的節目在多平臺上露出。
- 表演計畫(Performance Envelope Program):鼓勵英語及法語節目。
- Francophone少數族群計畫(Francophone Minority Program):鼓勵製作反映魁北克省之外的法語族群生活之內容。
- 原住民計畫(Aboriginal Program):鼓勵加拿大原住民的節目製作。
- 英語節目產製(English Production Incentive):鼓勵加拿大境內英語節目量比過去五年的平均量減少20%以上的地區的英語節目製作。以2010-2011年為例,CMF將補助British Columbia, Yukon and Northwest Territories,以及魁北克省的英語節目。
- 多語節目(Diverse Languages Program):補助非英語、法語、原住民語的節目製作。
- 英語觀點計畫(English POV Program):鼓勵英語市場的觀點紀錄節目產製。
- Versioning Program:鼓勵將這些由CMF補助的電視計畫能觸達更多加拿大民眾。
CMF 評審標準主要包括閱聽人觸達(Audience success)、歷史觸達(Historic access)、地區節目產製執照(Regional production licences),以及必要的執照(Above-threshold licences)。分配比例則於每年訂定調整。不過,該基金成立後,也受到了批評,例如,TVG電視台便認為,收視率只佔30%,但過去得到補助部分則站45%,這是保障既得利益者,也使得最受歡迎的節目可能沒辦法得到補助。部分輿論則認為這個基金的管理規則還不完備。
- 以基金鼓勵本國優良節目產製
除了加拿大之外,韓國政府亦於其廣播電視法中規定「廣播電視發展基金」(Broadcast Development Fund),以促進廣電產業發展。其資金來源為無線、有線、衛星電視業者,以及特定節目提供者。政府可以徵收無線、有線、衛星電視業的部分營業額(最高可徵收該年度6%營業額)。
從加拿大政府將電視基金與新媒體基金合併成為媒體基金,以及韓國政府的廣播電視發展基金,我們可看到加、韓兩國對於扶持廣電內容的重視。此外,兩國的基金雖然是向有線電視業者及衛星電視業者徵收部分營業額,卻是用來發展本國製節目內容(非特定用於有線電視或衛星電視)。加國政府從1967年開始,便意識到扶持本國節目內容的重要性,因而設立各種基金來扶持內容發展,這也使得加拿大的廣電內容出口成為僅次於美國的第二大電視節目出口國。
從加拿大與韓國的例子,也許我們可以思考,是否應該將有線廣播電視發展基金轉型成為廣電發展基金或者媒體基金,以獎勵本國製內容為主要目標(從此角度觀之,保留部分基金捐助公共電視製作本國製節目內容,實為合理)。或者,改用其他方式獎助本國製內容產製,都是可行的方向。我國雖於2002年即將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列為重點計劃,並於99年2月發布《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該法第九條中提到-「國家發展基金應提撥一定比例投資文化創意產業」,但並未明確說明其比例為何、如何管理此部分的基金。
在政府以加強文化創意產業為國家重要發展方向的同時,鼓勵廣播電視等影視產業的本國製優質內容產製,絕對是必要的。加拿大與韓國政府透過廣播電視發展基金、媒體基金來補助優質本國製內容,值得我們參考。在原本用來鼓勵本國優質節目(包括公共電視節目)製作及人才培育的廣電基金不復存在的情況下,有線廣播電視基金是否應該如有廣法草案中提到的,只能「專款專用」--似乎仍有討論空間。
參考資料
Broadcasting Act. (韓國廣播電視法)http://open.nat.gov.tw/OpenFront/report/show_file.jsp?sysId=C09703667&fileNo=001
Canadian Heritage (2009.3.9). Minister Moore announces Canada Media Fund to give viewers what they want, when they want it. http://www.pch.gc.ca/pc-ch/infoCNtr/cdm-mc/index-eng.cfm?action=doc&DocIDCd=CJM082271
Canadian Television Fund. (2009.6.9). Canada Media Fund Board of Directors Announced. http://cmf-fmc.ca/resources/archive/news/2009-2010/CanadaMediaFundBoardofDirectorsAnnounced.pdf
CMF: http://www.cmf-fmc.ca/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129&page_mode=about_us&Itemid=174
Daniel J. Shaw (1996.11) / Economics Division. TELECOMMUNICATIONS AND CANADIAN INDUSTRIAL POLICY. http://dsp-psd.pwgsc.gc.ca/Collection-R/LoPBdP/BP/bp430-e.htm
Dion, P. (2010.4.20). Canada Media Fund fails to provide change http://www.edmontonsun.com/comment/columnists/2010/04/19/13644911.html
Mediacaster (2010.3.27) Canada Media Fund Pledges to Support Digital Content Creation. http://www.mediacastermagazine.com/issues/story.aspx?aid=1000365721
Telefilm Canada. http://www.telefilm.gc.ca/01/12.asp
公共電視策略研發部(2006.9)。公廣集團運用開發基金振興台灣影視產業之評估報告。內部參考資料。
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http://laws.mywoo.com/16/172/5151.html
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管理辦法。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P0050026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2010)。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公聽會紀錄。
黃金益(2009.6)。探討通訊、傳播相關基金之差異及發展。卓越新聞獎基金會。http://www.feja.org.tw/modules/news002/article.php?com_mode=flat&com_order=1&storyid=244
魏玓(2006)。監理之外:初探NCC 在媒體產業輔導與媒體文化發展的角色。廣播與電視,第二十六期:頁29-49。
[1] 我國過去曾經設有廣播電視基金。該基金主要用途包括:一、優良公共廣播、公共電視節目之製作。 二、廣播電視事業人才之培植。三、優良廣播電視從業人員之獎助。四、其他有關提高廣播電視事業水準必需設備之補助。但是立法院於2008年7月15日三讀通過廢除其主要法源《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條例》,並刪除廣播電視法第十四條之一,財團法人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會也於2008年9月30日正式解散,廣電基金不復存在。
[2]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2010)。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公聽會紀錄。
[3] 資料來源: http://www.mediacastermagazine.com/issues/story.aspx?aid=1000365721
[4] CMF的推特連結: http://twitter.com/cmf_fmc
[5] CMF在facebook的粉絲專頁: http://zh-tw.facebook.com/pages/Canada-Media-Fund-Fonds-des-medias-du-Canada/106448586045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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