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串流時代,歐洲公共媒體建立戲劇合製新局

因應串流時代,歐洲公共媒體建立戲劇合製新局

Drama and Public Service TV : The EBU Drama Initiative 報告摘要 

 

新媒體部 李羏

 

探索公共與商業串流影視的差異

歐洲廣電聯盟(European Broadcasting Union,以下簡稱EBU)2021年2月10日發布產業報告「Drama and Public Service TV : The EBU Drama Iniciative 」。報告導言中提到,公共媒體一直以來所發揮的「告知」、「教育」與「娛樂」功能,在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肆虐時間,則更突現出這些公共廣電媒體功能的重要性。

 

這波疫情也帶動串流影音媒體的發展,舉凡Netflix、Amazon Prime Video、Disney+ 與HBO皆分頭並進投入國際電視影集的製作,這些串流影音平台透過訂閱制串流影音服務(Subscription Video on Demand,以下簡稱SVOD)已然成為全球重要的數位經濟支柱,且緊密的貼近人們的生活。不落於商業串流影音媒體,歐洲的公共媒體也同步投入跨國影音的製作,且藉由挖掘議題、豐富故事內容,更深刻的走入人們的生活。這份報告將以戲劇製作主題,並以不同的個案作品為例,講述公共媒體的產製流程與發行策略,並藉此討論在串流影音時代中,公共媒體與商業媒體之間的差異。

 

為何「戲劇 / Drama」成為研究命題?

EBU表示,戲劇作品作為本報告的研究命題,反映於它的公共價值及其市場價值。就公共價值而言,戲劇代表著一種人們可共享的文化生活經驗,能超越人種與地理區域的限制。公共媒體已走入數位原住民世代,因此公共媒體更需要在數位串流媒體提供高品質戲劇作品,傳達當代的多元的文化價值。

 

就市場價值而言,OTT串流影音平台的興起,讓SVOD逐步成為主要的收視行為。EBU指出,倘若觀眾持續支付公共媒體執照費,他們仍會期待能在其他串流影音媒體平台上看到公共媒體的影視作品。因此對於公共媒體而言,除了建立自己的串流影音平台外,亦必須思考如何讓自己的戲劇作品出現在國際串流影音平台中。

 

因此如何與商業型的OTT業者建立合作與交易模式,則成為公共媒體最大的課題。整體來說,公共媒體最常遭遇的困境,就是OTT業者多半會限縮公共媒體業者所持有的播映權或傳輸權。當播映或傳輸權受到限制時,則會損益公共媒體在公共領域中的品牌形象。這份報告首先帶大家瞭解歐洲影集市場的走向,藉由不同的戲劇影集作品個案並搭配深度訪談,透過不同觀點暸解產製流程與發行策略。

歐洲SVOD市場發展概況

以歐洲的情勢來看,新冠肺炎的蔓延造成多數人無法出門,相形之下依賴串流影音平台,因而讓OTT平台的訂閱比例逐步提升。以歐洲的市場佔有率來看,年齡介於16-24歲的訂閱戶,已經有74%比例的人訂閱Netflix。 Disney+在歐洲落地後,也因新冠肺炎搶得先機,市佔比更在北歐國家獲得顯著的成長。

 

資料來源:本圖摘自 原報告P.9
 

電視影集的籌資與發行

無論是公共或商業媒體皆會全額投資拍攝自己的電視影集,但即使如此,他們多半還是會尋求其他資金的挹注藉以提高拍攝預算,亦降低各種可能不確定的變數。籌措資金的方式有很多種,有些國家會以退稅機制(tax-rebate)鼓勵製作公司投入戲劇拍攝,有些國家則會藉由文化政策設立基金補助製作單位。

 

其中一種籌措資金的方式,便是與國際發行商的合作。我們會發現有越來越多的國際發行商參與電視影集的合作計畫,甚至成為合製單位取得部分地區的發行權。另一種募資方式,則是將戲劇版權銷售給國際商業串流影音平台業者,或是與這些平台共同合製節目(例如Netflix 或 Disney+)。當這些商業串流影音平台業者參與時,便會啟動一連串的版權談判過程,基本上會有以下會涉及的斡旋,包括:

 

  • 公共媒體是否能獲得母國的SVOD播映權利?

  • 商業串流影音平台業者可能會獲得短時間的SVOD播映權,公共媒體是否能在這段時間後取得完整的權利(如發行、公開傳輸、公開播送等)?

  • 僅擁有非同步與同步播映的權利?

  • 是否還保有出品/製作單位的頭銜?


 

版權議題相當複雜,雙方斡旋的結果取決於談判技巧,以及買方與賣方市場之間的平衡關係。倘若公共媒體想要保有較完整的版權,便勢必會減少國際發行商的保底收益 (Minimun guarantee, MG)。

 

公共媒體與OTT業者的合作關係

以英國為例,英國政府的廣電制度賦予製作公司較大的版權發行空間。凡公共媒體出資委製的節目,公共媒體多半僅擁有部分的權利且會限制其行使權利的時間,被委託的製作公司其實也擁有製作權以及發行的權利。因此製作公司可尋找潛在的投資者或發行商,從而擴大影視產業的市場價值。

 

串流影音平台興起後,在戲劇影集合製的流程上,有了以下的變化:

組合

說明

  • 串流影音平台業者全額出資

  • 串流影音平台業者即為出品單位,擁有完整權利。

  • 製作公司收取製作費, 依照不同的合約條件,若作品再被發行銷售其他影音平台,製作公司還能獲得版權銷售後分潤的權利。

  • 串流影音平台業者與廣播電視業者共同合製

  • 串流平台業者付出的製作費些微少於廣播電視業者       

  • 需共同協調版權窗期,確認節目首映的日期、時間、國家。

  • 預購

  • 串流影音平台業者購買區域或全球播映版權

  • 並非所有的串流影音平台業者會將預購節目版權納入營運模式。

    • Netflix 多使用預購作為平台行銷機制。

    • APPLE TV多在節目播映後再行採購。

 

受訪者表示,串流影音平台的加入,的確拉高了整體節目預算的水平。但近幾年這些業者開始更僅是評估節目製作的預算規模。肇因新冠肺炎疫情的影響,又增加了節目製作成本,或許待這疫情結束後,市場又會有不同的樣貌。



 

以奧地利公共電視臺ORF電視影集 Freud (佛洛伊德)為例

Freud 電視影集共8集(每集45-50分鐘),出品於2020年。由ORF電視台於3月15日首播,Netflix於3月23日播出。 影集「Freud」為ORF、Satel與Netflix三方合製出品。本案原計畫邀請德國公共電視ZDF參與合製未果,但ZDF旗下負責版權發行的子公司ZDFE則相中本片,並投資取得影集的銷售權。

 

ORF表示,在這次的合製案中,Netflix在版權與播映窗期皆抱持相當開放的態度,主因奧地利的地理區域很小。Netflix最早提出兩個上映時間(2020年)供選擇,包括4月與11月,最後決定在3月播出。ORF對於取得節目首播有絕對堅持,並協商取得無線廣播電視與自營OTT平台ORF TVthek在3月15日首播的權利,但ORF TVthek僅有7日播出的權利。

 

EBU啟動區域間公共媒體合製生態

公共媒體之間因為具備強烈的文化連結與相似的資金來源,又因為同屬歐洲大陸,地理區域鄰近者的公共媒體機構,因此相當容易有合作(合製)機會。以「Nordic 12」為例,它是由北歐國家所組成的合作單位,由5個北歐公共電視台共同合製12套影集,讓觀眾每個月都能看到北歐出品發行的電視影集,包括

 

  • 丹麥DR:3組

  • 挪威NRK:3組

  • 瑞典SVT:3組

  • 芬蘭YLE:2組

  • 冰島 RUV:1組

 

其合作模式在於五家公共媒體共同出資固定比例的製作費用,並互惠取得共12組電視影集版權。是一種解決製作費用缺口,亦同時結合節目發行與購片的合作模式。

 

公共媒體跨足版權創投:以德國ZDFE為例

ZDFE為數位版權創投公司,由德國公共電視ZDF百分之百控股所有,但ZDFE完全獨立於ZDF,主責影視節目版權的採購與發行。ZDFE主要的工作內容有三:
 

  • 變現ZDF的自製內容

    • 但ZEDF也須實際買下ZDF的節目

  • ZDFE為全歐洲的節目發行商,會經手不同國家/媒體的影視作品

  • ZDFE會參與跨國節目合製或投資計畫

 

ZDFE表示,串流影音已呈現大者恆大的趨勢,因而可掌握籌資、拍攝品質控管,以及版權發行的生態鏈,以降低戲劇影集投資的風險。ZDFE不算是大型發行商,因此需要看準時機入場確認投資標的並取得發行權利。越早入場未必是好的,但ZDFE的經驗在於,許多製作方皆缺乏專業的發行知識,ZDFE提早入場可建立發行策略,以擴大節目版權的回收效益。

 

在被問到國際市場偏好哪種節目題材時?ZDFE表示,國際影視市場仍存有英語主流的偏見,另犯罪主題影集仍受歡迎,但恐怖、奇幻與科幻主題的類型劇開始受到關注,且受歡迎的比例日益提升,而所謂的本土節目(Local shows)則是最難銷售境外的節目類型。

 

在合製關係上,ZDFE認為公共媒體與在地的OTT串流業者較有合作機會,跨國OTT業者的目標只在擴張服務的佔有率,而不在節目內容產製與版權銷售。以ZDFE的經驗為例,在與公共媒體如 法國 德國 公共電視等合作時,他們多半僅會在意本土境內的播映權利,並依照這個權利基礎計算出資比例。他們幾乎不在意境外版權的分配狀況,並給予發行公司很大的空間,使其自行開展發行策略,且一旦確認,他們的合製作資金一定會到位,可建立拍攝團隊的信心。不過這些公共媒體在議題決策上往往需要花費較長的時間,且他們對於節目企劃、劇本與拍攝方式會給予相當多的編輯意見,這會是製作公司最常遇到的挑戰。

 

若角色換成串流影音平台業者,他們對於節目發想與拍攝議題則採取近乎不管事的態度。串流影音平台業者會參與節目合製,主因是希望自己的通路有更多元的節目題材,以增加新/舊用戶的訂閱動機。然而串流影音平台業者會要求提案方至少出資40%,這意味著提案方還要另外尋求其他資金。舉例來說,倘若廣播電視業者願意出資40%,而Netflix願意出資30%,提案方仍須補足剩下30%的製作費。就算資金補齊了,但仍有可能放棄這個案子,主因包括:

 

  • 投資方會希望你額外挹注其他軟性費用(如宣傳資源)

  • 投資方可能會要求保底收益

  • 無線廣播電視業者開始會爭取非線性公開傳輸權,主因他們也開始經營串流影音服務。

  • Netflix會要求掛名出品,然而凡有Netflix掛名出品的節目,廣播電視業者基於品牌考量多半毫無動機入場,讓有Netflix掛名出品的節目出現在自己的通路,這讓這個節目提案毫無銷售的可能。

 

整體來看,ZDFE認為,串流影音平台產業的崛起雖然擴大節目製作預算規模,但也同樣減少了節目發行的潛在市場。

 

完整報告請見EBU網站 https://www.ebu.ch/publications/strategic/membersonly/report/drama-and-public-service-tv?fbclid=IwAR1djiW2gKf1GGrujroNSJxfXOpKaD8ASXQt34_GtjzZTEw1YRPVRnpPlR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