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媒體併購的規範

韓國媒體併購的規範

 

20097月,韓國國會在朝野議員激烈衝突中,通過「報紙法」、「廣播法」以及「網路電視法」等「傳媒三法」的修正案,新法廢除了原來嚴格禁止跨媒體經營的規定,開放報社和民營企業集可以投資電視台。韓國李明博政府推動此項修法工作,主要有三個原因:1.挽救營運虧損日甚一日的平面媒體。2.消除行業壁壘,培植全球化媒體企業。3.迎接數位匯流時代來臨,創建產業平台。

 

「傳媒三法」的修正案通過之後,大企業和報社可以持有無線電視台10%以下的股份,有線電視綜合及新聞頻道30%以下的股份,以及網絡電視(IPTV)綜合及新聞頻道49%以下的股份。也就是說,雖然開放,但是大企業和報社並不能夠單獨擁有或經營任何一家廣播公司。此外,為了防止輿論壟斷,條文也規定閱報率超過20%的報社不能參與廣播事業;不過因為目前韓國發行的報紙並沒有任何一家的閱報率超過20%,這個規定實際上無法限制報業跨足廣播事業。

 

新版的「廣播法」要求KCC(韓國通訊傳播委員會)訂定一套收視佔有率(Viewing Share)規範系統。韓國參考「德國媒體集中化調查委員會」(KEK[1]的做法,依據使用者調查以及市場資訊,KCC201010月開發了媒體換算率(Media Exchange Rate ),目的在於界定報社訂報率(Subscription Share)與電視台收視佔有率(Viewing Share)的換算關係,藉以呈現報社與電視台這兩種不同媒體的影響力。以2012年為例,先將媒體使用率、使用的時間以及依賴度三項數據平均之後算出來報紙的數值0.44;透過廣告收入的多寡算出報紙的市場影響力(Market Influence)為0.43;然後將0.44與0.43相加除以2後得出媒體換算率為0.44。也就是說如果將電視當作1,報紙即為0.44,以此導出電視與報紙不同的影響力。

 

透過媒體換算率的計算之後,KCC將主要電視台及報社的收視佔有率(Viewing Share)算出如下表:

 

Firm

Viewing Share

KBS

35.948%

MBC

18.372%

SBS

11.173%

Chosun Newspaper

9.102%

Joongang Newspaper

7.380%

Donga Newspaper

3.771%

 

因為擔心收視占有率(Viewing Share)30%以上,會造成言論集中的隱憂;依據「廣播法」,除公共廣電KBS外,任何媒體的收視佔有率(Viewing Share)不得超過30%。以上表為例,假設MBC與SBS要進行合併,由於收視佔有率(Viewing Share)相加為29.545%並未超過30%,所以並無違法的問題。韓國便是以持股比例及收視佔有率來規範媒體併購的問題。

 

參考資料:

 

  1. 陳慶立,<韓國修改「傳媒三法」的意義>,公視岩花館,20098月。
  2. 鍾起惠、翁曉玲,<保障多元言論 維持市場競爭:德國媒體集中調查委員會(KEK)簡介>,NCC News 20117月號。

3.Daeho Kim, ”Communications Policy in Korea:Media Law and Convergence”,台日

  韓電信與媒體政策暨市場策略會議,2012124日,政治大學。

4. 20090727 ,《工商時報》社論。

 

[1] 1.KEK依各媒體市場之權力影響、資訊傳遞衝擊力、即時性等綜合評量,給予各媒體市場不同權重;2.KEK再將各媒體市場之市佔率和其權重相乘後加總,即為跨媒體的集中度(KEK);

3.跨媒體集團之KEK值高於30%就否決其併購申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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